国企如何收购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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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小伙伴一起讨论了这个问题,大家一起搞定了这个题目下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央企收购外企时是否会因属于外资而受到限制;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受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是否要申报国家安全审查(之前只是听说要做,但是具体不清楚流程,所以来知乎请教) 先放结论 : 1、一般性情况下,中央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外企业和资产的总额占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比例不到10%的,不属于境外投资主体;

2、对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外商投资,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并报告国务院批准;其他外商投资,由商务部依法审核。

一、关于第一点 —— 什么是境外投资主体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的投资者依法在境外直接或者间接地设立企业,对其实施的投资和行为。 而这里所说的“中国投资者”与“境内机构”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形式:(一)以个人名称出资;(二)以家庭名称出资;(三) 以企业集团名称出资;(四) 以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名称出资;(五)以其他形式出资。” 只要不是以上五种形式设立的企业,就不视为境外投资主体。比如,一个中国人通过设在开曼的SPV控制一个香港的公司,那么该SPV就作为境外投资主体,因为它是以独立法人身份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 二、关于第二点——国家安全的定义和行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经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营,是指中国企业及其设立的国外企业向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按照我们的理解,需要审核的国家安全事项主要存在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因为此类交易可能将导致核心技术的外溢,影响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威胁到国家安全。 但实际上,上述规定中的“境外经营”不仅仅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还包括货物、技术进出口贸易等,因此我们理解的上述国家安全事项可能并不准确。另外,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的行业主要是军工、核产业以及信息技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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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企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和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企业的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及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其转让也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办理。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和外方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确认各方出资的数额和比例以及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的比例。收购方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一旦进入市场,就具有了商品的属性,企业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投资者资格的事实根据。以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加入合同的原有当事人而原当事人退出合同,第三人即取得了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称为加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了承担合同义务和获取合同权利的双重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可以是承担,可以是获取,也可以是加入。从原合同当事人的角度观察,是退出合同,从第三人角度观察,是加入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同转让行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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