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算到家的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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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前,我们处理过类似案件,当时《物权法》里有规定,建造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同生效后,才能开始动工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所以,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存在施工人实际劳动的,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条款消失了,被统一规定在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出让、转让或者抵押。

未批先建的问题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即使继续建设,也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当然,如果经过补办手续,也可以转为合法。 至于题主提到的“工期延误一天要扣一天的违约金”,这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了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时,承包人可以收取逾期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双方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认定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详见下文第三部分)。 另外,因为本案不涉及招投标问题,故参考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可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只要具备下列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施工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债权人受领给付。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未签书面协议不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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