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的企业是子公司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在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情况下: (1)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50%(含50%)但未达到100%的时候,由于存在相对控股的情况,此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参与决策、行使投票权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但是并不产生母公司将资金投入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2)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50%的时候,由于不存在绝对控制情况,一般不能通过参与决策等方式对子公司实现有效管理,即母公司无法对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 但是,如果子公司系由一个主体设立的多职能实体,而该主体能够有效地行使其权力,并通过该多职能实体实施其战略,即便该主体的持股低于50%,也可视为对该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并确认该项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持股低于50%,也会产生与绝对控股相同的投资收益。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下会产生控制权,就是当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单位时,虽然母公司不持有子公司权益的100%,但由于子公司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都受母公司或母公司所指定机构的有效控制,因此产生了母公司对子公司事实上的控制,从而也使得母公司能够从中获益——即投资收益。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
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其中,财务和经营政策主要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本性支出方面的决策,因此,控制并不要求必须能够决定企业的所有活动。“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控制方可能对被控制方形成的控制权可以是绝对控制也可以是相对控制;
二是控制方可以从被控制方获利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企业投资者可能通过拥有某被投资企业85%的表决权资本从而决定了能对其施加绝对控制并对该企业进行直接控制,也可以通过一系列企业组织关系进行逐级控股来获得最终控制而获利。
在实际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由持有子公司多数表决权股份而取得,但在很多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母公司有可能在持有子公司少数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例如,母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50%及以下的表决权股份,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确认是控制关系:(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母公司持有50%及以下的表决权股份,也可以按控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