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联营企业吗?
不是的,两个概念
1、联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合伙企业的构成要比联营企业的构成更加窄一些。
联营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所谓“法人型”联营企业就是指由法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企业型的联合经营体;而“合伙型”联营企业就是指由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出资组成以实现联合经营为目的的合伙式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只有普通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出现有限合伙这种形式,所以所谓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联营企业中的另一股东则属于法人型联营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联营企业中只能有合伙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联营只能是法人性质的联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联营企业在主体上仍局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的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和非法人型联营两种形式。法人型联营,是指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联合投资,组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的企业,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它实际上是一种联合经营、共同经营的企业法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体化联营”。非法人型联营又分3种形式:一是各企业法人之间在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中,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彼此在生产、供销、技术等方面互相提供便利条件,互惠互利,联营各方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一般称为“协作型联营”;二是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联营,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技术、设备、劳力、产品等,按出资比例、分工统一经营某项专业,组成一个经营班子,联营各方共同管理,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分担风险,这种联营形式,也称为“联合型联营”;三是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联营,将投入的资金、技术统一经营,组成一个经营机构,不改变各自独立经营活动,这种联营形式也称“参股型联营”。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型联营中的“联合型联营”。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城镇劳动者合作企业试行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企业的事务,共担风险,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发行股份,而且,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