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兑现了吗?
作为一个法学生,讲真,WTO的规则是很讨厌的,因为他太复杂了,一个协议往往有几本甚至十几本书那么厚,一个案子又要查阅好几个协议,有时还要参考几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例子。而且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很多规则你只能遵守或违反,没有所谓的“完全执行”一说——如果你违反了一个WTO的规则,可以说你在某件事上违反了某个规定第几几条,但是你说他完全执行不了那是绝对不正确的。
就拿中国入世来说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是在2001年11月加进来的。当时我们签署了很多协议。这些协议有关于市场的开放、非歧视原则等等。 所谓中国的入世的承诺,其实主要就是体现在这些协议里。那中国到底有没有完全履行这些协议呢?我觉得是有的,至少绝大多数是中国做到了。有些可能还没有做到,比如所有协议的完全履行需要时间,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入世时候我们签的协议里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协议要求,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怎么保护呢?要立法,要执法,还要提供相关的司法援助。现在我们在这方面的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比如去年我们通过了著作权法修订案,对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做了重要的规范;今年我们又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案,对商标侵权以及涉外商标问题做了重要调整。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加强了打击侵权的力度,比如在阿里巴巴上打击售假。在司法层面,我们已经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并纳入了中央法院设立的专门法院系列。所以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看,中国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的。
当然,我并不是说中国入世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由于之前我国市场开放的承诺,导致国外很多产业退出中国市场,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近年来,我们有加快开放的脚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这势必会给外国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也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中国入世之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依然很大。
12年过去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兑现了吗?对此,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直言,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超出人们的想象”。日前,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联合主办的“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均充分肯定了入世12年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巨大变化。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指出,中国市场化改革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中国履行加入世贸承诺“超出想象”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对外开放也从过去的政策主导性开放进入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性开放。
易小准表示,从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332条承诺到现在,中国大幅度削减了制造业的关税,制造业关税的总水平由2001年的近15%下降到了现在的10%以下,农业产品平均关税也大大低于世界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开放服务贸易部门达到了100个,“在中央政府层面取消和调整的限制性措施达到了39条,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取消和调整了800多条限制性措施”。
易小准强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2年来,经济实力得到不断增强,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我国GDP从2001年的11 万亿增长到2013年的56万亿,2012年我们一举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
“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兑现了,而且是百分之百地兑现了,我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中国的承诺兑现得超出人们的想象。”龙永图直言。
在肯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2年来,我国在法治市场建设成效显著的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同时指出,由于对市场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杨建顺表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现象普遍存在。在价格管理方面,存在政府定价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情况。”
中国如何从大国变强国
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团队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表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很多行业遭遇到非常严峻的挑战,特别是电信、农业、保险、金融和法律服务业等。
石静霞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入世以后面临很多挑战是无法回避的。而中国要真正实现从全球的经济大国变成强国,还要做更多的努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术文也认为,我国作为全球制造中心的产业优势已经遇到严峻挑战。目前,我国出口价格指数中,劳动成本占26%,高于我国人均GDP。此外,我国制造业还面临来自日、韩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升级挑战。
梅术文同时强调,目前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还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扭曲。“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不到位,将极大地破坏要素配置和资源流动,导致经济竞争力被扭曲。”
梅术文建议,应完善要素市场中政府定价的制度设计,加强政府对要素价格改革的监管,避免政府在要素价格形成中的行政垄断。此外,还应建立要素价格改革的监督与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