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支付能报销吗?
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否则,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员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交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2. 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投保手续,造成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时,应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先行进行事故伤害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携鉴定结论以及诊断证明等就医;
3.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第三人和该第三人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四种可以不经事故调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实务中,这四种情形较为常见,分别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其他在与工作时相关联的非工作场所内受到人身损害或职业病,也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重伤以上伤残的,或死亡的;
(二)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他人故意犯罪等不可控因素受到伤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要求到其他场所就餐或被借调,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出现职业病,应由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情形,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但是,若受害职工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但不足以认定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责任主体继续就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导致承担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虽然上述第(四)种情形的适用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但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已无需再强调“因工受伤”的主观要件,即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情形下,也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