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免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扣除: (一)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实际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息(股息)所得。 《关于实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计划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385号)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并明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可立即确认为应税收入,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也应同时承担科技开发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义务。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研发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了贯彻创新、合作、高效、规范的科研体系;
(三)对各项研发活动进行了有效组织和协调,研发项目进度安排合理;
(四)建立了保障科技资料档案管理和安全的安全保密制度;
(五)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场地及设施,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款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单独编制研发费用预算方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