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计提盈余公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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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8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可见,是否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比例多少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没有这项职权。

公司法对盈余公积的作用有明确规定。 第一,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增加资本金;

第三,转增资本金; 第四,分配给投资者。 用盈余公积补亏是指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利用盈余公积弥补亏空并计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账户。 用盈余公积增加资本金是公司采用留存收益形式的增资方式之一,它与送股的区别在于:送股是将未分配利润全部发放给股东,而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盈余公积后再转为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是采用盈余公积形式进行增资。 转增资本金与派送股票股利类似,都是公司将净利润留存在企业内的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一)是否缴纳所得税不同。

(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同。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属于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取红利。无论是使用盈利还是用盈余公积,只要进行了利润分配,都必须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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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中,对计提盈余公积没有作硬性规定。但这并不排除小企业根据其章程、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自行作类似规定或自行决定提取盈余公积。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在会计实务中,如小企业未作此项规定或未作提取决定的,可不进行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如作了规定或决定,则视同“提取盈余公积”,应按照《制度》的要求办理。

如小企业同时有《制度》要求提取的“三项基金”和自行决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按规定应先提取“三项基金”,然后再在“剩余的净利润”中按规定或决定提取盈余公积。在按净利润的10%(或高于10%的比例)提取时,会计核算上仍作为“盈余公积”(但应分项或注明具体积种),以与按低于10%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积”相区别。有关会计分录同上例,即: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或 payable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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