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属于合营企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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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意义上说,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2、对母公司来说,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或分支机构; 对子公司来说,分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法人以法定程序设立的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它的成立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依一定的章程进行管理,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能独立地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之间的财产难以区分,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总公司作为债务人,分公司不具有直接清偿的能力,其财产也先要进行清算。

在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分公司,可以宣告其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指按合同和法律关系负有支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的责任者”。该款中的“债务人”应包括法人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在内的所有具有财产和责任能力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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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隶属公司(即总公司)之下,由总公司授权,在一定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作为隶属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组织上无独立的资格,不具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公司。因此它不是合营企业,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合营企业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适用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法中对此未作规定。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营企业不能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是对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要求。如果合营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在分公司发生亏损和债务时,就无法确定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的损失和债务,合营企业也就可以不承担这一部分损失和债务,这不符合合营企业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利于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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