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文号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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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政府信息作了界定,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工商登记中的名称、注册号等信息属于法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示企业登记有关信息,既是履行《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登记规范》)等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阳光政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

2014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章对工商部门应公开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关于企业名称的公示要求,即除依法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外,工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后,申请单位对同一注册号或名称的登记文件不存在的情形,若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工商局应经审批后注销注册登记;若违反许可程序且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使用该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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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应当标示在不同的外包装物上,不得将上述内容标示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标示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特征、属性等相一致,应当清楚易辨,不得误导消费者。其字高应当大于等于3毫米,并且不得大于字号的直径,以便消费者辨认。

规格是指净含量的长度、宽度或直径,对于有包装的食品应当分别用字母或汉字和计量单位标示产品尺寸规格,字母和汉字计量单位表示应加括号,如:“50×30×20mm或厘米(cm)、50厘米/30厘米/20厘米”;对于无包装的食品应当使用汉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大号、中号、小号”或“每袋1公斤、每袋500克、每袋250克”等。

净含量可以用体积或者重量表达,必须用汉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500mL、300ml、100毫升”或者“500克、250克”。净含量的标注应当和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面用同一字号标注。

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必须同时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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