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4个月可以去香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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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6周去的,之前一直没什么反应,结果那天突然感觉肚子下面好痛,像来大姨妈那种阵痛感,赶紧打车去医院,路上还担心会不会早产啊,要赶紧平躺下来。 到医院已经疼的冷汗直冒了,内检后说宫口没开,可能是劳累引起的宫缩。让我多休息。

可是回家以后还是阵痛频繁发生,而且有见红,但是宫腔积血,宝宝胎心正常。又赶紧收拾行李去机场。 在机场等待的时候痛感加强,间隔时间缩短,好像每次疼痛持续时间更长一点。实在不放心宝宝在孕肚里的情况,终于还是决定办退团手续,回酒店取出护照和签证,飞奔前往口岸。

到了口岸已经是凌晨1点,办理出境手递手上报材料,由于是凌晨,很快通过了,还赶上最后一班直达到香港的大巴,一路紧赶慢赶,晚上2点多到达港府酒店,办理入住后,我已经痛得无法站立,直接坐在前台。这时接待我们的酒店工作人员看情形不对,赶紧去帮忙办理住宿登记(一般这种情况我们都是自己拿着护照和签证办理住宿登记的),并迅速帮我办好证件,才松一口气。

第二天一大早赶去广汇办签证,人还没有进办公室,就先打电话给工作人员报告我的紧急情况,人家听完后让我不要着急,正在为我加急办理中;随后赶到养和医院咨询,医生看了我的护照和签证,说由于我特殊情况,可以容许我在香港多留几天(真不知道当时是怎么办成的,真是太感谢了!),但必须每天去医院报到并留下联系方式。

最后又赶到铜锣湾怡和街的母婴店,买了孕妇装、宝宝衣服、包被和婴儿车等大批物品,之后每天都去医院报道并留下手机号码,等待医生电话传唤。

还好到最后宝宝平安降临,在我生完孩子第7天,收到海关发来电报短信,通知我可以离港。真是悬着的一颗心才算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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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是可以去香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可知,怀孕妇女可以入境香港,若怀孕妇女无返回中国大陆意愿,则被认定为逾期居留而遣返。孕妇到港后,可在当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和生产。另孕妇在港产子,子女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其子女需要到中国大陆定居的,孕妇可以申请回中国内地,同时提交子女的定居申请。

大陆妇女前往香港就学、就业或者居住后在当地妊娠、生产的,应当在分娩2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递交下列材料办理生育情况登记:

1、本人的香港身份证、香港进入许可等注明申请人生育时定居、居住香港的有效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的旅行证或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原件)。

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审核确认并办理生育登记;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办理生育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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